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)近日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。张先生女儿为其投保的健康险明确约定承保范围为“公立医院”,但张先生术后转至私立康复医院产生的3万余元费用,因违反合同约定被法院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。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,支持保险公司对该部分拒赔,仅判决赔付公立医院费用14万余元。 张先生女儿为张先生投保了包含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的健康保险,保险条款以加黑字体载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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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9:13:02